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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曼努尔·康德丨论良知

伊曼努尔·康德 伦理学术 2024-04-22






文认为,良知是按照道德法则自我审判的本能或天性,是一种自然的推动力。良知的审判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是依据行动的非法性和合法性所做的惩罚或赦免。一个人依据精明规则对自己因行动不精明而导致不幸后果的责备,切不可与人依据道德法则对自己行动本身的非道德性(恶)的责备相混淆,前者只是良知的类似物,只有后者才是良知。良知是人的内在法庭,法则和偏好在其中分别充当原告和被告,而法官代表良知作出公正无私的判决。良知可以表象神的法庭,但其实只是一种自然的良知。如果人们依据错误的实证法则对行动进行审判,就可能出现“错误的良知”。良知还可以分为行为之前、行为之中和行为之后的良知,它在行为之后的作用最为明显。对细琐小事加以谴责的“微观逻辑的良知”没有多大意义。


本文译自维尔纳·施达克(Werner Stark)主编的《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哲学讲义》(Immanuel Kant:Vorlesung zur Moralphilosophie),中译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1——美德伦理的重新定位》第6-11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之需,烦请核对原文。




《伦理学术11——美德伦理的重新定位》

2021年秋季号总第011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1年12月 






论良知




伊曼努尔·康德/著  舒远招/译


▲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良知是一种按照道德法则对自己本身进行审判的本能(Instinkt);它并非单纯的能力,而是一种本能,不是对自己的判断,而是对自己的审判。我们有按照道德法则来评判我们自己的能力,我们也能够按照喜好来运用这种能力。但良知有一种推动着的威力,由于我们行动的合法性或非法性而将我们推到针对我们意志的审判席面前,它因而是一种本能,一种自然的推动力,而且不仅仅是一种评判的能力。但良知是一种作出审判而非判断的本能。法官和仅仅作判断的人的区别在于:法官能够作出有效的判断,而且能够按照法则现实地执行这一判断,他的判断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是一种判决;一位法官必须不只是判断,而且还要惩罚或者赦免。假如良知是一种作出判断的天性(Trieb),那么,它就像其他能力一样,如把自己与其他人加以比较、自我谄媚的天性,是一种认识能力。这些天性不是作出审判的天性,但是,良知是作出审判的天性。每个人都有一种按照精明(Klugheit)规则对自己好的行动给予赞赏的天性,相反,也会对自己作出责备:他的行动竟然如此不精明。于是,每个人都有一种按照精明规则自我谄媚和自我责备(Reprochiren)的天性,但是,这种东西还不是良知,而是良知的一种类似物,人据此对自己给予赞赏或者责备。人们经常习惯于把良知的这种类似物与良知混淆。一个行将就木的罪犯恼恨自己,对自己作出最痛切的责备,并让自己心怀不安。但是,这通常是针对他在行动中竟如此大意、如此不精明,以至于在行动时被人逮住。他把对自己所作的这种不安和责备,与良知针对道德性(Moralität)所作的责备混淆了;倘若他是毫发无损地蒙混过关,那他就不会对自己加以责备了。但是,如果他有一个良知的话,那自我责备就一定会接着发生。因此,必须把依照精明规则所作的判断,同良知的判断很好地区别开来。许多人只有良知的一种类似物,他们把这种类似物当作良知本身,而且,经常出现于病榻上的懊悔,也不是他们的行为出于道德性的懊悔,而是他们的行动如此不精明,以至于他们现在——当他们应该出现在法官面前时——将不会过关。恶行的后果在任何时候都是惩罚,而那些惩罚却使人认识到惩罚正义。凡是厌恶自己犯下此类恶行的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否由于这些惩罚或惩罚到期而厌恶自身的恶行。凡是没有道德的情感,即没有对道德之恶的直接憎恶,对道德上的善也不青睐的人,也就没有良知。凡是由于某种恶行而使自己害怕受到控告的人,也不是由于对行动心怀憎恨,而仅仅是由于他由此给自己招致的恶果才自我责备,这样一个人并没有良知,而只有良知的一种类似物。但是,谁要是对行动感到憎恶,而不管其后果如何,他也就有了良知。这两件事绝不可以混淆。由于不精明的后果而受到的责备,一定不能被当作由于道德性而受到的责备。对此,例如在生活中可以由一位牧师很好地看出,人是否出于对行动的真正憎恶之情而为之感到懊悔,或者他之所以对自己作出此类责备,仅仅是因为现在应该面对一位法官的审判,由于自己的行动而无法过关。如果懊悔是在死亡之床上才应验的,那可能就没有什么道德性了,这种懊悔仅仅是因为人们快要死亡才出现的,如果这一点并未接踵而至,那人们也就不想由于对行动的憎恨而自我责备了。但如果死亡的时刻临近,则人们就会因自己不精明的行动而对自己作出责备:确实未曾做到能使自己过关。这就像是一个输光的赌徒,一个对自己恼羞成怒的人(der wütendste),他因行动如此愚蠢而对自己感到气愤,并且垂头丧气;病榻上的懊悔也是如此,人们并不是憎恶恶行,而是憎恶现在面对由此而来的后果。借助良知的这一类似物来为这类人求得安慰,这是人们必须小心提防的。精明对我们作出责备,而良知却在控告我们。如果人们曾经违背精明而行动,或者一种不幸业已发生,而且人们并不长久地伴随精明的责备而自我折磨,仅仅是在这一点有必要加以教导时才停留于此,那么,这一点本身就是一项精明规则,而且当它泄露出一个强大的灵魂时,它还给一个人带来荣誉;唯有良知的控告才不可抗拒,而且也不应该受到抗拒,在这里,良知并不建立在我们的意志上;在对良知的控告和撕咬的抗拒中,人们并不能找到灵魂的强大,相反地,这是邪恶,或者在神学的理解中,就是冥顽不灵(Verstokkung)。谁要是在他想要的时候就能拒绝良知的控告,他就是一位叛逆者,就像这样一个人,他能够抗拒他的法官的控告,而法官对他却没有威力。良知是一种按照道德法则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断的本能,它作出一种判决和一种司法的宣判,就像一位法官只能惩罚或赦免,而不能奖赏那样,这样,良知的判断因而要么是赦免,要么是宣布罪当受罚。如果良知被感受到且被实施的话,它的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出现了两个后果:道德的懊悔,这是判决和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宣判的第一个作用;第二个作用——无此作用则判决没有效果——行动依司法宣判而发生。如果良知不能使人去追求实施那为了让道德法则满意(Satisfaction)所要求的东西的话,则它就是懈怠的。而且,如果人们不提供按照道德法则而有责任提供的那些东西的话,那么,哪怕人们表达了再多的懊悔也无济于事,因为即使在人的法庭(in foro humano)中,债务就已经不是通过懊悔,而是通过偿付得到满足了。所以,病榻前的牧师务必坚持:人们虽因那些践踏不再可以弥补,而懊悔自己践踏了对于自己本身的义务,但如果他们对另一个人行了非法之事,如果他们伤害了某个人,对某人做了某种排挤或者剥夺或者伤害或者太多的事情,他们也要力图现实地加以弥补,因为即使他们对此万般乞求,或者哀嚎和懊悔,也都根本无济于事,这就像在神的法庭(in foro divino)中很少过关一样,在人的法庭中也无法过关。不过,人们确实还没有获悉和体会到:人类在其死亡之床上做到了这类东西,据说向他们的敌人请求原谅,缴纳他们的债务,很好地做到和弥补了他们的诸多不义(ihre Ungerechtigkeiten)——他们不可能由于这些不义而受到追究;由此可以看出,这里还有一个本质性的部分被忽略了。


我们可以把良知的内在法庭与外在的法庭加以比较;因而在我们心中发现一个原告,但如果原告不是一个法则的话,就不能成为原告,而法则并不属于良知,而是存在于理性中,我们根本就不可能败坏这个法则,也不可能否定它的正确性和纯粹性。首先,这个道德法则作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法则构成人的基础。其次,在人心中也同时有一个律师(Advocat),这就是人的自爱(Eigenliebe)。这位律师自我辩解,并针对控告提出许多反驳,对此,原告又会重新提出反对意见,并试图对律师表达自己的责备。最后,我们在自己心中发现一位法官,他对人要么赦免,要么裁决,这位法官根本就不会受到蒙蔽,更有可能的反倒是:人并不从事于良知研究,但如果他已经做了这件事,那么法官就会作出毫无偏袒的审判,他的宣判也正式落在真理一边,除非他具有错误的道德性原则。人们毋宁更为重视律师,这是真的,但在死亡之床上,则更加重视原告。属于一种好的良知的首先是:法则的纯粹性;因为原告必须在我们的行动中保持清醒;我们必须在对行动的评判中具有正确性;并且最终就依法所做判断的执行(Execution)而言,具有良知的权威和力量(Starke)。良知应该具有活动(Thätigkeit)的原则,并且不单纯是思辨的,因而它也具有实施其判断的威望和力量。哪位法官会仅仅满足于给出训诫,并且对其司法宣判听之任之?良知必须为司法宣判提供满足。


错误的良知和正确的良知的区别就建立在这上面:良知的错误可能是双重的,即事实错误(Error facti)和法律错误(Error legis)。一个按错误良知行动的人,在按照他的良知行动,但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么其行动虽然包含错误,但行动并不能算作是他在犯罪。存在着可归咎的和不可归咎的(culpabiles et inculpabiles)错误;鉴于自然的责任,则没有任何人可能犯错,因为自然的道德法则不可能不为一个人所知,因为它们寓于每个人的理性之中。因而此时(da)没有人在这类错误中是无辜的;但鉴于某个实定法,就会有不可归咎的错误(errores inculpabiles),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有可能无辜地按照一种错误的良知(canscienti eerronee)行动。而鉴于自然的法则,却并不存在不可归咎的错误(errores inculpabiles)。但现在,如果一个实定法则同自然法则相对立,就像在一些宗教中那样,就有可能对不是来自同一宗教的人们发出怒吼并施加暴力。人们应该按照哪种法则行动?假设一个人在其中获悉,例如在耶稣会会士那里,人们有可能通过骗人的把戏施行善举,那么这样一个人就不是按照他的良知行动,因为他不应该毫无目的地施行不义,这一自然法是为他所知的;在这里,由于自然的良知宣判是与获悉的良知宣判对立的,所以,他必须倾听自然良知的宣判。实定法不能包含任何同自然法相抵触的东西,因为自然法是一切实定法的条件。因而教会或实定法并没有使他得到宽恕,因为自然法告诉他的是相反的东西。凭借错误的良知为自己求得宽恕,此乃一件恶事,它有可能把许多事情都赖在账上,只是人们也必须对那些犯错者进行追究。


作者把良知叫作自然的良知,他也许是要把它同被启示的良知区别开来。所有的良知都是自然良知。但是,一种超自然的或被启示的法则,能够构成这种自然法则的基础。良知表象了我们心中的神的法庭,这首先是因为它依照法则的神圣性和纯粹性来评判我们的意念和行动;其次是因为我们不可能欺骗它;而且最终是因为我们无法逃避它,因为它就像神的全在那样同我们照面。于是良知是我们心中神的审判的代表,所以,良知必须根本不受损害。人们可以把人为良知(Artificialem)与自然良知(Conscientiae naturali)相对立。于是有许多人主张,良知是艺术和教育的产物,并且依照习惯来授权和赦免。只是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未经这类良知教育和训练的人,就有可能摆脱那个并不存在的良知撕咬了,但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艺术和训导当然必须把我们为此从自然中就已拥有某种禀赋的那种东西变成熟巧,所以,我们当然必须事先就有了对于善和恶的认识,如果良知应该审判的话,只是如果我们的知性受到培养的话,那良知就不可以受到培养了。因此,良知仅仅只是一种自然的良知。


良知可以分为行为之前、行为之中和行为之后的良知。良知虽然在行为之前还有(noch)力量将人从行为中引开,不过,它在行为之中更加强大,并且在行为之后最为强大;良知在行为之前还不能如此强大,因为行为尚未发生,人也就没有感到自己如此不可饶恕,而且因为那些偏好尚未得到满足,因而还足够强大,能够同良知抗衡;良知在行为之中的作用更加强大;但是在行为之后,人越发感到自己不可饶恕,而且因为偏好毕竟已经得到满足,所以要抵抗良知已经太弱和太懒,因而良知在此时确实是最强的了。在最强烈的、由激情派生而来的偏好得到满足之后,人甚至在行动之后陷入了一种厌倦,因为一旦一种更强烈的冲动得到满足,它也就完全沉睡了,而且不可能形成抵抗,于是良知就是最强的了。但因为懊悔出现了,所以仅仅停留于此的良知还并不完整,它必须使法则得到满足。


行为中的良知(Conscientia concomitans),或者伴随着的良知,通过习惯和训练而变得虚弱,而且人们最后如此习惯于恶习,就像习惯于抽烟一样。良知最终失去了所有的权威性,而且原告也确乎平息了,因为一旦在法庭上不再得到决断和实行,那么原告也就成为多余的了。


对良知而言,如果人们在无关紧要的事情上(adiaphoris)作出许多小的责备,那么,这就是一种微观逻辑的良知(ein Micrologisches Gewissen),而且向这样一种良知提出的问题都是诡辩(Casuistic)。例如,人们是否应该出于玩笑,以便把某人——可以这样说——赶进四月而当着他的面撒谎?人们是否应该在某些风俗习惯中做出诸如此类的举动?在此类小事中,良知越是微观逻辑的和精细的,它在实践事务中也就越是糟糕。尤其是,这些人习惯于在思辨的法则中进行思辨,而且在其他的部分也为思辨敞开了大门。而当人能够谴责自己的缺陷时,一种活生生的良知就出现了。不过,也存在一种消沉的良知,在那儿,人们在自己的行动中试图表象出某种恶的东西,而实际上却并无这方面的根据。但是,这样一种良知是没有必要的。我们心中的良知不应该是暴君,离开了良知的伤害,我们在自己的行动中有可能总是更加欢快。在此时具有一种煎熬良知的这类人,过后会在所有方面完全疲乏,并且最终会给良知放假。


注释:


①这里的“作者”是指鲍姆加登(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en,1714-1762年),德国哲学家、美学家、教育学家。康德的伦理学讲义主要参照的就是鲍姆加登的教材。——译注


②这里可能是指每年阳历4月1日的愚人节玩笑。——译注


(本文译者单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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